求职陷阱应对措施
一、提高法律意识,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
大学生就业历来都是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2009年高校毕业生达到611万人据统计未就业的毕业生大概在80万人左右,就业率87%。2013年的高校毕业生总人数达到了699万人,加上2012年未毕业的大学生,还有中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劳动力,整个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所有劳动者无论是初次入职的毕业生,还是跳槽的职业人,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无一例外。相比之下,另一名词一一,就业协议则会让人有些弄不清。要明白就得回顾一下我国高校就业制度的发展历史。在计划经济年代,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在国家指令下统一分配的,于是每名毕业生,凭证明自己是干部身份的“派遣证”到单位报到工作。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提出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按现行规定,在校生是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即使签订也不受法律保护),只有毕业后才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在从指令分配向双向选择转变的过程中,教育部门制定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产生了“介于国家分配派遣和市场寻找之间的就业协议”,用以解决存在的时间差问题。就业协议书涉及毕业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三方主体,俗称三方协议。因此说就业协议是高校就业制度下的特殊术语,是应届毕业生的“专利”。
了解了二者的内涵,再进一步明确二者在就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就业协议着眼于规范协议签订后到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正式工作前的双方关系,是华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劳动合同则是在毕业生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如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规范在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文本。毕业生先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毕业报到后再和用人单位签合同,此时毕业生的身份由学生变成劳动者。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也分别归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调整,前者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后者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有效识别“陷阱”
1.“蒙着面纱,非法行业”
一些技术性不强却开出高薪的工作岗位,多半是骗人的或是让人加入不法行业,一定要远离。女性求职者要特别警惕那些不限专业、工作经验,却对年龄、相貌提出要求,且对工作性质描述得十分模糊的招聘信息。
2.“树上开花,假做广告”
某些公司常年招聘,但打出来的招聘信息从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且从不透露到底要招多少人,招聘会上这些公司往往发给求职者很多宣传单、介绍公司文化的资料等。这类公司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宣传或者积累人气,他们实际上并不缺人,所以往往只招不聘。求职者一定要查清楚底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再去应聘,不要为那些常年招人、常年换人的单位浪费时间和精力。
3.岗位“移花接木”
一些公司为骗取劳动力,粉饰招聘岗位,提供不实的招聘信息。毕业生在求职时应仔细询问工作细节,弄清楚职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写明岗位和工种。此外,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求职者遇到需要交费的用工单位,一定要提高警惕。
4.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试用期长、待遇低,期满后被单位以各种借口辞退,这是最让求职者无奈的遭遇。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工作是否胜任并没有统一标准,面对用人单位的种种借口,求职者只有被动接受。
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之前。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满3年,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公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5.“金蝉脱壳”
一些单位到处张贴招聘启事,或者在非主流媒体上刊登虚假广告后临时租用办公室,骗取应聘人的报名费、押金、服装费等。另外有黑中介虚拟用人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大学生拿着信息、找不到用人单位。
三、毕业生自我保护
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
毕业生应自觉遵守有关就业规范,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的规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用人单位接受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要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
四、申请维权的部门
无论是在试用期间还是试用期满之后,劳动者的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权益受到损害,申请维权主要有两个途径: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每个区县劳动局都有监察大队,遇到所有侵权行为都可以向他们举报。当然还有一个渠道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每个区县都设有相应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来为劳动者进行维权。当然这两个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我们在法律上称为准司法机构,它不是正规的司法机构,它裁决完双方如果不服就进入到法院诉讼程序。但是这两个部门各有侧重点,遇到用人单位没缴纳社保,我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惩罚只是行政处罚,要求双倍工资赔偿维权的最好途径是申请劳动仲裁。在申请维权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平时相关的证据要保存好。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签订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能够证实,劳动仲裁委员会会支持两倍工资的补偿。所以,大家只要把这些相关证据保存好,维权还是比较容易的。
五、寻求法律帮助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遇到的问题,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毕业生就业紧密相关的法律,最主要的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
在应届毕业生的就业中,最重要的材料是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者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契约,它同时明确和保护三方的利益,所以一方面,毕业生必须充分重视和深刻理解就业协议的重要性,关注就业协议的内容,要有通过就业协议来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签约;另一方面,就业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有严格遵守、履行就业协议内容的意识,积极履约,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毁约、违约等,否则将受到经济和法律的制裁。有的毕业生法律意识淡薄,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录用意向后,没有及时签订就业协议,到最后毕业派遣时,单位却以岗位已录满、用人指标没有批下来为由拒绝予以录用,而此时就业工作接近尾声,早已失去再找工作的机会,此时毕业生也只能自吞苦果。
此外,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要求交纳押金的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签订就业协议时是否可以收取押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参照劳动合同,一般认为,签订就业协议收取押金也不合理。但若用人单位坚持收取押金,一定要在协议书中注明或让单位出具标明“押金”字样的收据,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六、求助老师及亲友
俗话说:“姜还是老的辣。”毕业生在初涉社会时应该多向长辈、老师及师兄师姐请教。请他们帮你去甄别“真”“伪”。也许他们遇到的“陷阱”让我们规避了损失。正所谓:他们“吃一堑”,为我们“长一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