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到证有哪些作用?
答:《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主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落实工作关系的功能;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具有证明身份的功能;迁移户口的功能;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人事档案的功能;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保护和维护普通高校毕业生权益的功能。
毕业学校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转递、户口迁移手续;用人单位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依据,办理接收毕业生有关事宜;公安机关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事宜;人才交流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代理;报到通知书是存入个人档案的必备材料。
因此,不管毕业时找没到找工作,请同学们一定不要忘记了开具就业报到证的事情,否则超过三年的期限就不能再开了,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会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
2、领取报到证有哪些途径?
答: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⑴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⑵定向、委培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⑶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⑷采取合同方式就业;
⑸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⑹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
⑺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
⑻生源地区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
3、报到证丢失了能补发吗?
答: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凡涂改、损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在报到证丢失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作废一个月后,由毕业学校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发。毕业之日起超过三年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出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证明》。省外院校毕业生回学校所在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4、办理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答:⑴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原报到证开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的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接收函或签定的有效协议书等);
⑵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已就业的毕业生可办理改派,需要原报到证、原就业单位放行(解约)材料和新就业单位的接收材料;
⑶由于特殊原因毕业时未领取报到证的,需要毕业学校开具介绍或证明材料、就业单位或派遣单位的接收材料。
5、已经有了就业单位还能办理改派吗?
答:自毕业之日起一年之内可办理改派,超过一年的按在职人员到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6、毕业时没有落实单位,几年之内可以办理改派?
答:自毕业之日起三年之内可办理改派,超过三年的按在职人员到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7、我们去哪里办理改派手续,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省政府附近)。具体流程可到省教育厅学生处咨询或登录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网查询。
8、什么样的就业协议书和接收函为有效?
答:签定由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或学校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要求自行印制的协议书,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盖章、并由学校主管就业工作的部门签章,并有毕业生本人签字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书;有独立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接收意见并签章的接收函为有效接收函。
9、我毕业时间已经超出了政策规定的改派范围,我该怎么办?
答:可到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和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人事局或人才中心)办理人事调转手续。
10、户口和档案可以自己保管吗?
答:户口迁移证是有时效性,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到迁入派出所落实。学生档案是国家规定的机密文件,只能通过机要局转递,不允许到普通邮局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更不允许个人自带和请人代领,否则会给以后就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11、没找到用人单位,想把户口和档案落在哈尔滨市,应该怎样办理?
答:高职高专学历以上(含)哈尔滨市外生源的毕业生可以和黑龙江龙育就业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才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协议后,就可以将户口和档案落在哈尔滨市了。
12、毕业时对户口和档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⑴在求职过程中,请你们在履行签订协议的程序时,一定要明确档案转递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而且接收学生档案的单位必须具有人事调配权限;
⑵到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独资企业、民营企业去工作的毕业生,由于这些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限,因此你们一定要和企业明确人事档案管理的部门(如ⅩⅩ省(自治区)ⅩⅩ市[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有资格的代理单位等),在协议中,一定要有接收档案的地址、邮编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全称;
⑶有的单位或企业本身没有人事调配权限,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在其上级主管部门(如到ⅩⅩ学校去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是ⅩⅩ省ⅩⅩ市[县]教育局),在签订协议时,应明确档案转递的主管单位地址、邮编和主管单位全称;
⑷考取研究生的同学,因你们的档案是分两次转递到所录取学校,一次是在政审时,另一次是在毕业时。当你拿到录取通知书时,请你一定要将录取学校的全称及二级学院的地址、邮编和专业及时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保证你们的档案(尤其是第二次转递)能得到及时的转递;
⑸暂时没有找到工作的同学,请你们在毕业前夕落实好你的档案托管单位或转递单位,并及时将档案托管或转递单位的地址、邮编和单位全称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避免你们的学生档案在学校滞留。
13、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及新创办独立核算企业,按相关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创办的企业,免征三年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办企业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担保条件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详细政策可查阅黑政办发[2004]36号、黑财综[2006]25号和黑办发[2006]35号等文件。)
14、我们学校的就业率是怎么统计出来的?
答:⑴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就业并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计算为就业率:
①毕业生通过学校或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②定向、委培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回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③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④毕业生采取合同方式就业;
⑤对升学(包括博士毕业生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毕业生,经审查核实后可计算为就业率;
⑥毕业生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可视为就业;
⑦毕业生与非国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档案、户口委托各级(市辖区除外)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
⑧毕业生参加国家或地方项目就业;
⑨毕业生回生源地区就业,或在城镇社区、农村建制村(含自然村)实现就业,并出具安排或推荐就业的介绍信复印件或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的可视为就业。
⑵毕业生通过以下形式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计算为就业率:
①有关单位、部门为多个毕业生只出具一张接收函,而无就业协议或具体用人单位安排意见的;
②毕业生未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择业的;
③毕业生无就业愿望,拟升学、出国、出境、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将户口、档案委托各级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代理或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的毕业生。
⑶就业状况的审查,主要采取毕业生自愿填报、院系复核、学校把关、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教育厅主管领导审批、教育部抽查、备案的办法。
15、和用人单位签定虚假就业协议,有哪些危害?
答:应该坚决拒绝,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虚假就业协议,会给你以后办理就业手续带来麻烦:首先,在一年之内办理改派的需要你去假的用人单位开放行函,有的单位会以此向你收取违约金,否则就不给你开放行函;其次,如果你在一年后办理改派,你已经超出了改派时间,需要按照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第三,如果你签定了虚假的就业协议,会造成学校和我省的就业率虚高,给政府决策、出台相关政策带来不利影响。由此看来,与用人的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与国与己都不利,必须坚决抵制。
16、去京津沪等特大城市就业在就业协议书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由于京津沪等特大城市在限制人口增长方面有特殊政策,所以在毕业生接收手续上除用人单位的接收材料外还有指标要求。
⑴进北京市分三块:一是中央属单位需要中共中央组织部出具接收手续;二是国务院属单位需要国家人事部出具的接收函(绿卡);三是北京市属单位需要北京市人事局出具的接收函。
⑵进天津市:驻津的所有单位都需要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出具的接收手续。
⑶进上海市:驻沪的所有单位都需要上海市教委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接收手续。
其他一些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如广州、杭州、南京、深圳、大连、青岛、厦门等也有统一的接收手续。
17、我要了解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应该查阅哪些文件,在哪里可发查阅?
答: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对毕业生就业给予了高度重视,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许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登陆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查阅,网址是:www.work.gov.cn。
18、我们想了解毕业生就业规则和程序有哪些渠道?
答:一是到黑龙江省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www.work.gov.cn)上查阅;二是到就读学校的就业信息网上查阅;三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咨询;四是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一楼办公大厅咨询。
19、属于哪些情况可以进行失业登记?
答:一是年满16周岁,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肆)业生。二是尚未就业的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中学的毕(肆)业生。
20、高校毕业生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答:一是没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毕(肆)业证书,填写《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人员为其建立失业登记台帐。二是有就业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同时要出具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填写《黑龙江省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为其建立失业登记台帐。
21、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是否进行失业登记?
答: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的,不进行失业登记。如申请失业登记后,继续升学的,应退出失业登记。
22、高校毕业生参加失业登记后可享受哪些就业服务?
答:高校毕业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各类招工、招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见习、创业培训和推介创业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