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省、市、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不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业户籍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职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我省高校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金负担办法
第五条 我省高校、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根据生源状况按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县区级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及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与各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由省与各地按5:5比例分担。
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高校和中职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高校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条 高校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八条 每年5月底前,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提出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及受财政部和教育部委托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每年年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上一年度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九条 每年8月底之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以及省内分级负担的比例,下达我省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省下达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市县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高校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和中职学校组织实施。高校和中职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均按学年申请和评定。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和中职学校贫困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高校贫困学生需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校贫困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中职学校贫困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出具户口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低保家庭证明或街道居委会认定的家庭贫困证明,当年入学新生同时出具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
第十四条 高校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具体的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高校和中职学校分别编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再报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时逐级报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5)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校要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对首次申请助学金的中职学生,学校和当地农村信用社要采取“一站式”现场办公方式办理助学卡(折)。具体操作程序为:先由学校校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归档,再由信用社工作人员复核校验原件(城市家庭贫困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需要学校评审委员会向信用社出具评审意见),校验合格后,现场发放助学卡(折)。
中职学校每月初根据在校生考核情况,及时将助学金核发意见报当地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当地农村信用社,由信用社依据确认意见将助学金打入学生助学卡(折)。
第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要按照国家建立的全国统一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第十七条 对转学籍的中职学生,其助学手续随学籍一并转迁。同时相应减少原学籍学校的助学金预算,由原学校办理作废手续后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迁入新学校的学生可凭新学校和教育部门审核意见重新办理申领手续和备案。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和中职学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逐级落实责任,成立各级助学金审查监督管理小组,每年对本地区至少进行两次助学检查工作,并逐级上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按规定负担比例落实资金,致使受资助学生比例和标准下降的市县,除将情况和问题通报全省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减少学校以后年度招生计划,相应扣减、取消下一年度部分教育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每年9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受助学生名单报至所在地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按比例提取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学科专业规范办学,不按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将取消其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教[2006]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5.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