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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
2013-08-15 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系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奖(助)学金含以下五种

(一)校长奖学金;

(二)励志奖学金(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师范类学生助学金、非师范类学生生活补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系内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系主任、书记、副主任、副书记、辅导员和班主任组成,负责我系奖(助)学金条例修订、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 系学团办负责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班级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负责奖(助)学金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一节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次评选20名。

第八条 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纪校规,评奖学年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在评奖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大学外语四级或六级考试达标;同等条件下,大学外语六级考试达标者优先;

(五)当年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六)在全国或省级重大比赛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相关学术问题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者优先。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每生5000元,每年九月评选一次。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由校长向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节 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励志奖学金是由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 励志奖学金每生4000元,奖金总额和奖励人数视捐资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励志奖学金每年九月评选发放。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评奖比例、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三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奖金额、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5%。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违纪行为;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2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评奖学年需在校级(含校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奖;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四节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文体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活动奖以及其他奖项。

第十八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或全国、省、市等组织的有关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二)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三)参加省、部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奖励;

(四)参加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元、100元、50元奖励。

第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从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智慧,特设立社会实践奖。

第二十条 社会实践奖的条件、标准与金额

(一)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

(三)依据黑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59号)文件要求,根据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评选出先进团队、优秀个人;

(四)社会实践先进团队一次性奖励1000元,优秀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培养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特设立学生科技活动奖。

第二十二条 科技活动奖的条件

(一)积极主动地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且成绩突出;

(二)参加校科技活动竞赛以及其他全国、省、部、市级的各种科技竞赛且获奖或有突出贡献;

(三)参加校、系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

第二十三条科技活动奖的奖励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一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6000元、三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3000元;

(二)为了提高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准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通过指导教师认定后,可以免修2个选修课学分;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可以免修4个选修课学分;

(三)其他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奖励;

(四)其他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五)其他省、部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50元;

(六)市级课外科技活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七)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刊物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100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00元,在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500元;

(八)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500元。

第二十四条 如果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其它以次类推,并按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有关条款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果某项比赛没有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五节 助学金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 师范类学生每月助学金51.5元,非师范类学生每月生活补贴20元。

第二十八条 师范类学生助学金和非师范类学生每月生活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类奖(助)学金按照廉政风险防范流程由学工部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后上报学工部审核;单项奖由各系推荐,校团委审核;励志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后上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审核后上报主管领导通过,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发放;师范类学生助学金、非师范类学生生活补贴由各系按月制作发放表,上交财务处,财务处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奖(助)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各项奖(助)学金初评后及终评前全系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奖(助)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所在班级反映(也可向系内直接反映),由学生所在班级向学团办报告,学团办将根据学生反映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3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如学生不认同处理意见继续申诉,由系内将学生意见提交学工部,经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由学工部将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系学团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实施之方案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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